Green Circle Talks About Cross-border]-EU Food Contact Material Compliance Interpretation

I. Background:

歐盟法規(EC)No. 1935/2004是關於食品接觸材料的一項重要法規,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歐盟內部市場在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投放市場方面的有效運作,同時為確保對人類健康和消費者利益的高水平保護提供基礎。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食品接觸材料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同時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確保食品市場的正常運作。

II. Policy:
商家需要了解並遵守框架法規(EC)No 1935/2004和關於良好生產規範(GMP)的(EC)No 2023/2006法規,以及法規要求的材料如:再生纖維素膜、陶瓷、塑料材質等對應的要求。商家需要遵守這些法規、確保其產品在歐盟市場上合規售賣。
TEMU reserves the right to take a series of measures against non-compliant produc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ctively respon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issuing risk alerts to buyers, removing the products from the shelves, and notifying buyers or other relevant parties to destroy/return the products.

三、合規指南:
為了確保消費者的健康,商家在使用與食品接觸的任何材料或物品時,必須遵守歐盟法規(EC)No. 1935/2004以及歐洲藥品和保健質量理事會(EDQM)制定的法規。這些標準旨在確保食品接觸材料的安全性和合規性,以防止對食品品質和消費者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商家需要嚴格遵循這些法規和標準,確保所使用的材料不會對食品產生有害物質。
具體要求:
1、適用範圍及對應標準
適用於活性和智能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包括擬與食品接觸、已與食品接觸且打算繼續用於該目的、或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可能與食品接觸或遷移成分到食品中的材料和物品。
(EC)No. 1935/2004法規管控材料具體如下:
– 活性智能材料及制品
– 粘合劑
– 陶瓷
– 軟木
– 橡膠
– 玻璃
– 離子交換樹脂
– 金屬和合金
– 紙和紙板
– 塑料
– 印刷油墨
– 再生纖維素
– 有機矽
– 紡織品
– 清漆和塗料
– 蠟
– 木頭
部分材料對應需滿足法規(包括但不限於):
– 紡織品活性和智能材料與物品 (EC) No 1895/2005
– 陶瓷84/500/EEC、2005/31/EC
– 軟木AP(2004)2
– 橡膠AP(2004)4
– 玻璃84/500/EEC、2005/31/EC
– 離子交換樹脂 AP (2004) 3
– 金屬和合金CM/Res(2013)9
– 紙和紙板AP(2002)1
– 塑料No. 10/2011 、(EU) No. 2022/1616
– 印刷油墨AP (2004) 1
– 再生纖維素2007/42/EC
– 有機矽 AP(2004)5
– 木材AP(2004)2

2、標籤和信息要求:
含有法規管控材料的商品必須提供準確和清晰的標簽和信息,包括材料成分、使用限制和適用的食品類型等。具體標簽要求如下:
①材料和物品應附帶清晰可見、不可磨滅的標識,包括:
a. 標注為“用於食品接觸”,或者具體指明其用途的詞語或符號;
b. 如有必要,提供安全和適當使用的特殊說明;
c. 製造商、加工商或銷售商的名稱或商號,以及其地址或注冊辦事處;
d. 充分的標簽或標識,以確保材料或物品的可追溯性;
e. 對於活性材料和物品,提供允許使用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如活性成分釋放的物質的名稱和數量。”適用於食品接觸”的字樣或特定用途的指示,或符號;
②第1(a)段中提及的信息對那些因其特性而明顯有意與食品接觸的物品不具強制性。
③標識信息應明顯、清晰可讀和不可磨滅。
④如果在零售階段未提供易於理解的語言的標識信息,將禁止材料和物品的零售貿易。
⑤成員國對於在其市場銷售的材料和物品,可以要求以其確定的一種或多種官方語言提供標識信息。
⑥標識信息可以使用多種語言進行指示。
⑦在零售階段,標識信息應顯示在材料和物品上、包裝上、標簽上或靠近材料和物品的位置上,並對購買者清晰可見。
⑧在除零售階段以外的銷售階段,標識信息應顯示在附帶文件、標簽或包裝以及材料和物品本身上。
⑨提供的標識信息僅適用於符合相關標準和特定措施的材料和物品,或符合適用於這些材料和物品的國家規定。

歐盟成員國承認食品接觸材料(EC)No. 1935/2004的框架法,部分成員國,如法國和德國還制定了額外的官方法規,以加強對食品接觸材料的監管。
(一)法國:
在食品接觸材料方面,銷往法國的產品除了需要符合歐盟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的法規要求外,還必須符合法國當地的法規要求,其中包括法國DGCCRF 2004-64和法國Décret no 92-631。
根據法國DGCCRF 2004-64,不僅對與食品接觸的塑料和橡膠制品有特殊要求,對金屬產品也有特殊的分類和要求。例如,帶有有機塗層的炊具,除了需要測試塗層表面外,對作為基材的金屬也有相應的要求。測試項目包括全面遷移、特定物質的特定遷移、可轉移或可揮發的有機化合物測試、過氧化值和可析出重金屬的測試等。
更多詳情參考:
法國競爭、消費者事務和欺詐控制總局對與食品接觸的材料的規定:法國DGCCRF食品接觸材料的規定
法國第92-631號法令,涉及與人類或動物消費的食品、產品和飲料接觸的材料和物體:Décret no 92-631
(二)德國:
根據德國的食品和飼料法典(LFGB),對銷往德國的食品接觸材料也有特定的要求。LFGB要求的測試項目包括氣味和味道轉移的感官評定、全面遷移、某種特定物質的特定遷移、成分及可析出重金屬的測試、可轉移或可揮發的有機化合物測試以及根據德國化學品法檢驗化學危害物質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對法國DGCCRF和德國LFGB在食品接觸材料方面的一般要求進行了簡要描述。具體的標準要求可能會因產品類型、用途和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銷往歐盟市場之前,需仔細閱讀並遵守所有相關法規的規定,以確保產品符合所有相關法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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