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 食品註冊不同出口方式流程差異|台灣業者直接出口 vs 貿易商代理完整比較(2026 最新)

FDA 食品註冊不同出口方式流程差異封面,顯示台灣工廠直接出口與透過貿易商代理兩種模式的流程對比示意圖

直接出口與貿易商代理:FDA 註冊責任完全不同

台灣食品業者出口美國時,選擇直接出口透過貿易商代理出口,在 FDA 食品設施註冊(Food Facility Registration)與 FSVP(外國供應商驗證計畫)的責任歸屬上有根本性差異。根據 FDA 食品設施註冊規定{:target=”_blank”},設施註冊的義務主體取決於「誰是實際將食品引入美國商業流通的擁有者或經營者」。

核心差異在於:

  • 直接出口:台灣工廠必須自行完成 FDA 設施註冊,並指定美國代理人
  • 貿易商代理:貿易商通常為設施註冊主體,台灣工廠可能僅需配合提供資訊
  • FSVP 責任:無論何種方式,美國進口商均需執行 FSVP,但責任對象不同

選擇錯誤的出口模式或誤判註冊責任,可能導致貨物在美國海關被扣留,甚至面臨 FDA 警告信。


為何台灣食品業者需要了解這個問題?

台灣食品業者進入美國市場時,常因不清楚不同出口方式在 FDA 合規上的差異,導致重複註冊、責任不明或文件缺漏等問題。根據 FSMA 外國供應商驗證計畫規則{:target=”_blank”},進口商與外國供應商的責任分工必須明確,才能確保合規。

若尚未建立對 FDA 食品註冊制度的整體理解,建議先從完整總覽入手,有助於後續判斷不同情境與執行差異。

👉 FDA 食品註冊完整指南|台灣食品出口美國必讀(2026 最新)
https://greenoo.tw/fda-food-registration/


兩種出口方式的 FDA 註冊流程完整比較

方式一:台灣工廠直接出口美國買家

Applicable scenarios:台灣工廠直接與美國零售商、餐廳、電商平台(如 Amazon)簽約,自行處理出口與報關。

FDA 設施註冊責任:

  • Registered Subjects:台灣工廠(製造商)
  • 必要行動:
    1. 在 FDA FFR 系統完成食品設施註冊
    2. 指定一位美國代理人(US Agent)
    3. 取得 FFR 註冊編號(11 碼)
    4. 每兩年更新註冊資訊(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FSVP 責任歸屬:

  • 執行主體:美國買家(進口商)
  • 台灣工廠義務:配合提供食品安全計畫、HACCP 文件、檢驗報告等資料

Advantages:

  • 直接掌握合規流程,避免資訊不對稱
  • 建立自有 FDA 註冊資格,利於後續拓展美國市場
  • 與美國買家建立直接合作關係

Disadvantages:

  • 需自行處理 FDA 註冊與美國代理人簽約(增加行政成本)
  • 需具備基本的 FDA 法規知識
  • 初次出口學習曲線較陡

圖 2:直接出口模式 FDA 註冊流程圖

 

直接出口模式 FDA 註冊流程圖,顯示台灣工廠從設施類型確認到每兩年更新註冊的 5 個步驟,包含美國代理人與 FSVP 責任說明


方式二:透過貿易商代理出口

Applicable scenarios:台灣工廠將產品銷售給台灣或香港的貿易商,由貿易商負責出口美國並處理所有合規事宜。

FDA 設施註冊責任:

  • Registered Subjects:貿易商(若貿易商在台灣/香港有包裝或倉儲設施)
  • 台灣工廠責任:
    • 若僅為 OEM 製造:通常unnecessary自行註冊 FDA
    • 若貿易商要求:配合提供工廠資訊,由貿易商代為註冊
    • 關鍵判斷:依據貿易合約中的「設施擁有者」定義

FSVP 責任歸屬:

  • 執行主體:美國進口商(貿易商的美國客戶)
  • 貿易商義務:作為外國供應商,需配合提供 FSVP 所需文件
  • 台灣工廠義務:提供生產資料給貿易商,間接支援 FSVP

Advantages:

  • 台灣工廠無需處理 FDA 註冊與美國代理人簽約
  • 降低行政負擔與合規成本
  • 貿易商通常具備 FDA 法規經驗,減少錯誤風險

Disadvantages:

  • 無法建立自有 FDA 註冊資格
  • 依賴貿易商的合規能力
  • 若貿易商未正確註冊,台灣工廠仍可能受影響
  • 難以直接拓展美國市場

兩種方式的關鍵差異對照表

比較項目 直接出口 貿易商代理出口
FDA 設施註冊主體 台灣工廠 貿易商(或視合約而定)
U.S. Agents 台灣工廠自行指定 貿易商指定(或代為處理)
FSVP 執行主體 美國買家 美國進口商(貿易商客戶)
FFR 註冊編號擁有者 台灣工廠 貿易商
Compliance Costs 較高(需自行處理) 較低(貿易商負擔)
市場拓展彈性 高(可直接接美國訂單) 低(依賴貿易商通路)
風險控制 直接掌握合規狀況 依賴貿易商合規能力
Applicable scenarios 有能力自行處理合規 初次出口或小規模業者

圖 3:兩種出口方式責任歸屬比較圖

兩種出口方式責任歸屬比較圖,對照直接出口與貿易商代理在 FDA 設施註冊、美國代理人、FSVP 執行等關鍵責任的差異


需要特別注意的 3 個實務重點

1. 貿易合約必須明確定義「設施擁有者」

According to CFR Title 21 § 1.225{:target=”_blank”},FDA 設施註冊的義務主體為「設施的擁有者、經營者或負責人」。若台灣工廠與貿易商的合約中未明確定義誰是「設施擁有者」,可能導致雙方都未註冊或重複註冊的問題。

建議做法:

  • 在貿易合約中明確載明 FDA 設施註冊責任歸屬
  • 若貿易商負責註冊,需取得 FFR 編號副本備查
  • 若台灣工廠自行註冊,需提供 FFR 編號給貿易商

2. 即使透過貿易商,台灣工廠仍需準備食品安全文件

無論採用何種出口方式,美國進口商都必須執行 FSVP,這意味著台灣工廠仍需準備:

  • 食品安全計畫(Food Safety Plan)
  • HACCP 或 HARPC 文件
  • 檢驗報告(微生物、重金屬、農藥殘留等)
  • 供應商審核紀錄

Common Misconceptions:認為透過貿易商出口就完全不需要準備任何 FDA 文件。實際上,貿易商仍會要求台灣工廠提供上述資料以配合 FSVP。

3. Amazon 等電商平台可能要求台灣工廠自行註冊

即使透過貿易商出口,若最終在 Amazon、Walmart 等美國電商平台銷售,平台可能要求實際製造商(台灣工廠)提供自有的 FDA FFR 註冊編號,而非接受貿易商的註冊編號。

若進一步關心 Amazon 平台對 FDA 食品註冊的審核要求,可參考以下說明頁面,以釐清實務上的判斷重點。

👉 Amazon 為何要求 FDA 食品註冊?平台審核規則完整解析(2026)
https://greenoo.tw/fda-food-registration-amazon-fda-food-registration-requirements/


總結:如何選擇適合的出口方式?

選擇直接出口或貿易商代理,需考量以下因素:

  • 選擇直接出口,若:有能力處理 FDA 合規、希望建立自有美國市場通路、長期規劃美國市場
  • 選擇貿易商代理,若:初次出口、訂單量小、缺乏 FDA 法規經驗、希望降低行政成本
  • 關鍵判斷點:無論何種方式,都必須確認 FDA 設施註冊責任歸屬,並準備完整的食品安全文件
  • 風險提醒:即使透過貿易商,台灣工廠仍可能因產品問題被 FDA 追溯,建議保留完整生產紀錄

若進一步關心 FDA 食品註冊的申請流程與所需文件,可參考以下說明頁面,以釐清實務上的判斷重點。

👉 FDA 食品註冊流程與文件完整說明|台灣申請重點整理(2026)
https://greenoo.tw/fda-food-registration-fda-food-registration-process-and-documents-taiwan/

若對 FDA 食品合規仍有疑問,歡迎參考 Green Circle Official Website 的專業顧問服務。


參考資料

本文內容基於以下 FDA 官方資料撰寫(截至 2026 年 1 月):

  1.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ood Facility Registration.” FDA.gov, https://www.fda.gov/food/food-facility-registration
  2.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SMA Final Rule on Foreign Supplier Verification Programs (FSVP) for Importers of Food for Humans and Animals.” FDA.gov, https://www.fda.gov/food/food-safety-modernization-act-fsma/fsma-final-rule-foreign-supplier-verification-programs-fsvp-importers-food-humans-and-animals
  3.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 § 1.225. “Who must register?” eCFR,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1/section-1.225

註:FDA 法規可能更新,建議查閱最新官方文件或諮詢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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