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司不用章嗎?美國、英國、新加坡公司印章使用完整指南(2026)

海外公司印章使用指南封面,對比台灣公司大印與歐美簽名制度,顯示美國、英國、新加坡公司簽署規範差異

海外公司真的不用章嗎?答案取決於國家與法律體系

是的,多數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不需要使用印章(company seal),包括美國、英國、新加坡、香港等地。這些國家採用「簽名制度」(signature-based system),公司文件的法律效力來自授權人員的親筆簽名,而非印章。

核心原因包括:

  1. 法律體系差異:英美法系強調個人簽名的不可否認性(non-repudiation),簽名具備完整法律效力
  2. 歷史傳統:歐美商業文化中,個人簽名代表承諾與責任,印章文化並不普及
  3. 防偽考量:簽名比印章更難偽造,且可搭配筆跡鑑定

然而,部分國家仍允許公司自願使用印章(如新加坡、香港),但已非法定必要。相較之下,台灣公司法第 9 條明確要求公司設立時需向主管機關申報公司印鑑,且重要文件(如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通常需加蓋公司大印才具法律效力(來源: 台灣公司法第 9 條)。


為何台灣企業主會誤以為海外公司需要用章?

台灣企業主在設立海外公司時,常因以下原因產生「海外公司也需要用章」的誤解:

文化慣性與法律體系混淆

台灣承襲日本殖民時期的印章文化,公司營運高度依賴「公司大印」與「負責人印鑑」。許多台灣企業主將這套慣例直接套用至海外公司,誤以為美國 LLC、英國 Ltd、新加坡 Pte Ltd 也需要刻製公司印章。

實際上,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框架中,簽名(signature)即代表法律承諾,無需額外印章證明。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與英國《2006 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公司文件只要經授權人員簽署即具法律效力(來源: UK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44)。

代辦業者的誤導行銷

部分海外公司註冊代辦業者為增加服務項目收入,會主動推銷「公司印章套組」(含公司大印、鋼印、負責人私章),並宣稱「這是海外公司標準配備」。實際上,這些印章在美國、英國、新加坡的法律體系中並非必要,僅是代辦業者的增值服務。

特定國家的歷史遺留規定

新加坡與香港曾因英國殖民歷史而保留公司印章制度,但近年已大幅鬆綁:

這些歷史遺留規定容易讓台灣企業主誤以為「所有海外公司都需要用章」。


各國公司印章制度完整比較

美國:完全不需要印章,簽名即具法律效力

美國公司(LLC、C-Corp、S-Corp)完全不需要使用印章,所有法律文件(如 Operating Agreement、股東決議、合約)僅需授權人員簽名即可。

Project Description 資料來源
法律要求 無需印章,簽名即具法律效力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簽署方式 親筆簽名、電子簽名(DocuSign、Adobe Sign)均可 ESIGN Act 2000
常見文件 Operating Agreement、股東決議、銀行開戶文件
代辦推銷 部分代辦推銷「公司鋼印」,但非法律必要

Practical Recommendations:台灣企業主在美國設立 LLC 或 C-Corp 後,無需刻製任何印章,僅需確保授權簽署人(Manager、Director)的簽名一致性即可。


圖 2: 美國、英國、新加坡公司簽署制度比較圖

美國、英國、新加坡公司簽署制度比較圖,顯示印章要求、法律依據、簽署方式與常見文件差異


英國:2006 年後不再強制使用印章

英國公司在 2006 年《公司法》修訂前,需使用 common seal(公司印章)簽署重要文件。2006 年後,英國公司可選擇不使用印章,改以兩名授權董事簽名或一名董事加一名公司秘書簽名即可(來源: UK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44)。

實務上,多數英國 Ltd(私人有限公司)已不再使用印章,僅在特殊情境(如土地交易、某些銀行要求)才可能需要。

新加坡:可選擇使用或不使用印章

新加坡在 2015 年修訂《公司法》後,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使用 common seal。若公司章程(Constitution)未規定需使用印章,則授權簽署人簽名即具法律效力(來源: Singapore Companies Act, Section 41A)。

實務建議:新設立的新加坡公司無需刻製印章,僅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確授權簽署人即可。

台灣:強制使用公司大印與負責人印鑑

台灣公司法第 9 條明確要求公司設立時需向主管機關申報公司印鑑,且重要文件(如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銀行開戶)通常需加蓋公司大印與負責人印鑑才具法律效力。


台灣企業主常見誤區與正確做法

誤區 1:以為美國 LLC 也需要刻公司大印

錯誤認知:「我在台灣設立公司需要刻大印,所以美國 LLC 也應該刻一個。」

Proper Practice:美國 LLC 完全不需要印章,僅需 Manager(管理人)或 Member(成員)簽名即可。若代辦推銷「公司鋼印套組」,可直接拒絕。

誤區 2:以為電子簽名在海外不具法律效力

錯誤認知:「台灣習慣用紙本文件加蓋大印,電子簽名應該不被承認吧?」

Proper Practice:美國《電子簽名法》(ESIGN Act 2000)明確規定,電子簽名與親筆簽名具同等法律效力。DocuSign、Adobe Sign 等工具廣泛用於美國公司文件簽署。

誤區 3:混淆「公司印章」與「鋼印」(embossing seal)

部分代辦推銷的「公司鋼印」(embossing seal),是一種壓印式印章,可在紙張上壓出凸起圖案。這種鋼印在美國、英國、新加坡均非法律必要,僅是裝飾性或儀式性用途。


圖 3: 台灣企業主海外公司簽署檢核表

台灣企業主海外公司簽署檢核表,列出最常踩錯的 5 個誤區,包含印章使用、電子簽名、代辦推銷等常見錯誤


特殊情境:何時海外公司可能需要使用印章?

雖然多數情況下海外公司不需要印章,但以下特殊情境可能例外:

情境 1:銀行開戶要求(極少數)

部分亞洲地區的銀行(如香港某些傳統銀行)在為海外公司開戶時,可能要求提供公司印章樣本。但這並非法律要求,而是銀行內部政策。

Practical Recommendations:若遇此情況,可先詢問銀行是否接受「授權簽署人簽名」替代,多數現代銀行已接受簽名制度。

情境 2:與台灣公司簽約時的習慣性要求

台灣企業在與海外公司簽約時,可能因慣例要求對方「加蓋公司大印」。此時海外公司可說明「本公司依據當地法律採用簽名制度,簽名具同等法律效力」。

情境 3:土地交易或不動產登記(英國)

英國在某些不動產交易中,仍可能使用 common seal,但這是選擇性的,非強制要求。


Conclusion

海外公司印章使用的核心重點:

  • 美國、英國、新加坡等英美法系國家,公司無需使用印章,簽名即具法律效力
  • 台灣企業主無需刻製海外公司大印,可節省成本並符合當地法律慣例
  • 電子簽名(DocuSign、Adobe Sign)在美國具完整法律效力,與親筆簽名同等
  • 代辦推銷的「公司鋼印套組」非法律必要,可直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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