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必須在核准後6個月內證明實際使用
The answer is yes.——即使產品還沒上市,台灣品牌仍可透過「意圖使用申請」(Intent-to-Use, ITU)向USPTO提前卡位商標。這個制度允許申請人在商標尚未實際使用於商業活動前先提出申請,保留優先權日期。
但關鍵在於:核准後必須在6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明(Statement of Use),證明商標已實際用於美國商業活動,否則申請將失效。對於產品開發週期長、市場測試期延長的台灣品牌而言,這個期限壓力是最大的風險點。
此外,意圖使用申請需額外支付US$100/類別的使用聲明費用,且若無法在期限內提交使用證明,可申請最多5次延期(每次6個月),但每次需支付US$125延期費並說明延遲理由。
若您正評估是否提前申請商標,建議先參考「台灣賣家與外貿工廠是否需要註冊美國商標?完整判斷指南」https://greenoo.tw/taiwan-seller-us-trademark-registration-decision-guide-2026/ 了解商標註冊的商業價值與時機判斷。
什麼是意圖使用申請?與實際使用申請的差異
根據USPTO規定 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apply/filing-basis,美國商標申請有兩種主要基礎:
- 實際使用基礎(Use in Commerce, 1(a)):商標已實際用於美國商業活動
- 意圖使用基礎(Intent-to-Use, 1(b)):商標尚未使用,但申請人有真實意圖將其用於商業活動
意圖使用申請的核心價值在於保留優先權日期——即使產品尚未上市,申請日即成為商標的優先權基準點,可防止他人在此期間搶註相同或近似商標。
這對台灣品牌特別重要,因為產品從開發、認證(如UL、FCC)到正式進入美國市場,往往需要6-12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提前申請商標可避免在產品準備期間被競爭對手卡位。
依據TMEP §806 https://tmep.uspto.gov/RDMS/TMEP/current#/current/d1e6359.html,意圖使用申請的「真實意圖」必須是善意的,申請人不得僅為佔位而無實際商業計畫,否則可能構成虛假聲明,面臨申請無效或法律責任。
意圖使用申請完整流程與時程
步驟一:提交意圖使用申請(ITU Application)
- 申請時機:產品開發階段、品牌命名確定後
- 申請費用:TEAS Plus US$250/類別 或 TEAS Standard US$350/類別
- 必備文件:商標圖樣、商品/服務描述、申請人資訊、真實使用意圖聲明
- 審查時程:約6-12個月
⚠️ important reminder: 申請時必須聲明「申請人有真實意圖將商標用於商業活動」,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申請無效或法律責任。
步驟二:通過審查,收到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 時程:申請後約6-12個月(視審查進度而定)
- validity period:核准通知發出後6個月內必須提交使用證明
- 關鍵動作:確認產品上市時程,規劃使用證明材料準備
步驟三:提交使用證明(Statement of Use, SOU)
- 期限:核准通知後6個月內
- Fee:US$100/類別
- 必備材料::
- Specimen(使用證明):產品包裝、標籤、網站截圖、宣傳材料等
- 首次使用日期(Date of First Use):商標在美國首次商業使用的具體日期
- 使用聲明:確認商標已實際用於申請的商品/服務
💡 實務技巧: Specimen必須顯示商標與商品的直接關聯,例如產品包裝上的商標標示、電商網站的產品頁面截圖等,單純的廣告或社群貼文通常不被接受。
步驟四:延期申請(若無法在6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明)
- 延期次數:最多5次,每次6個月
- Fee:US$125/類別/次
- Application Requirements:需說明延遲理由(如產品開發延遲、認證程序延長、市場測試延期)
- 最長保護期:核准後最多3.5年(6個月 + 5次延期 × 6個月)
🚨 Legal Risks: 若超過最長延期期限仍未提交使用證明,申請將被視為放棄(Abandoned),申請費不予退還,需重新申請並支付新的申請費。
圖2: 意圖使用申請完整流程與時程圖

台灣品牌常見問題與風險
問題一:產品開發延遲,無法在6個月內上市怎麼辦?
Solutions:提前申請延期,每次可延長6個月,最多5次。但需注意:
- 第一次延期無需說明理由,後續延期需提供具體原因
- 延期費用累積可觀(5次共US$625/類別)
- 超過最長延期期限仍未使用,申請將失效
💡 Practical Recommendations: 若產品開發週期不確定,建議等產品接近上市階段再申請商標,避免延期費用與申請失效風險。
問題二:使用證明(Specimen)該如何準備?
根據TMEP §904 https://tmep.uspto.gov/RDMS/TMEP/current#/current/d1e11448.html,有效的Specimen必須顯示:
- 商標本身:清晰可辨識的商標圖樣
- 商品關聯:商標與申請的商品直接關聯(如產品包裝、標籤、吊牌)
- 商業使用:商標實際用於銷售或運輸商品
台灣品牌常見錯誤::
❌ 僅提供商標設計稿或產品型錄
❌ 提供與申請商品無關的使用證明(如申請服飾類商標,卻提供網站首頁截圖)
❌ 提供中國市場的使用證明(必須是美國市場)
✅ Proper Practice::
- 產品包裝上的商標標示照片
- Amazon/eBay產品頁面截圖(顯示商標、商品描述、價格)
- 實體店面的商品陳列照片(顯示商標與商品)
問題三:申請後改變商業計畫,不打算使用該商標了?
若申請後決定不使用商標,有兩種處理方式:
- 主動放棄申請:向USPTO提交放棄聲明,申請費不予退還
- 不提交使用證明:6個月期限到期後申請自動失效
🚨 Legal Risks: 若申請時即無真實使用意圖,僅為佔位或阻止他人註冊,可能構成虛假聲明,面臨申請無效或法律責任。依據Lanham Act §1(b)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11-title15/html/USCODE-2011-title15-chap22-subchapI-sec1051.htm,申請人必須有真實的商業意圖。
圖3: 意圖使用 vs 實際使用申請比較表

需要特別注意的4個合規紅線
1. 真實使用意圖的證明責任
USPTO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真實使用意圖的證明,例如:
- 產品開發計畫文件
- 市場調查報告
- 供應商合約或採購訂單
- 品牌行銷規劃
若無法提供合理證明,申請可能被駁回或視為虛假聲明。
2. 使用證明的地域限制
Specimen必須證明商標在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商業使用,以下情況不被接受:
❌ 僅在台灣或中國市場使用
❌ 僅在社群媒體發布(無實際銷售)
❌ 僅在展會展示(無商業交易)
✅ 有效證明::
- 美國Amazon/eBay銷售記錄
- 美國客戶的出貨單據
- 美國實體店面的商品陳列
3. 延期申請的時效性
延期申請必須在6個月期限到期前提交,逾期將導致申請失效。建議在期限前1個月即提交延期申請,避免時間壓力。
4. 商標使用的一致性
提交使用證明時,商標圖樣必須與申請時一致。若有重大變更(如字體、顏色、設計元素),可能需要重新申請。
關於USPTO審查標準的詳細解析,請參閱「美國商標制度完整解析:你的商標真的註得過嗎?」https://greenoo.tw/us-trademark-registration-examination-standards-guide-2026/
Conclusion
意圖使用申請為台灣品牌提供了提前卡位商標的機會,但需注意以下關鍵重點:
- ✅ 可在產品未上市前申請,保留優先權日期
- ✅ 核准後6個月內必須提交使用證明,否則申請失效
- ✅ 可申請延期最多5次,但需支付延期費用(US$125/次)
- ✅ 使用證明必須顯示美國市場的實際商業使用
- ✅ 申請時必須有真實使用意圖,虛假聲明可能導致法律責任
若對意圖使用申請仍有疑問,或需評估您的商標申請策略,歡迎參考綠圈圈官網 https://greenoo.tw 的專業顧問服務。
延伸閱讀:
- 美國商標註冊流程、角色與法律責任全說明:外國人一定要知道的事(2026) https://greenoo.tw/us-trademark-registration-process-roles-legal-responsibilities-foreign-applicants-2026/
- 美國商標註冊後一定要懂的事:維護、平台保護與侵權全指南(2026) https://greenoo.tw/us-trademark-post-registration-maintenance-protection-infringement-guide-2026/
官方資源參考:
- USPTO商標申請基礎說明 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apply/filing-basis
- TMEP §806 意圖使用申請規範 https://tmep.uspto.gov/RDMS/TMEP/current#/current/d1e6359.html
- TMEP §904 使用證明要求 https://tmep.uspto.gov/RDMS/TMEP/current#/current/d1e11448.html
- Lanham Act §1(b) 意圖使用申請法律基礎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11-title15/html/USCODE-2011-title15-chap22-subchapI-sec105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