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圈圈說跨境】美國專利商標局延遲審查政策十問十答

Q: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現行的延遲審查制度是怎樣的?
A: 2011年9月16日《美國發明法案》生效,規定了Track Three的延遲審查政策,由申請人提出請求,一直沿用至今。

Q: 哪些申請可以請求延遲審查?
A: 美國非臨時發明申請、植物專利申請和PCT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申請都可以請求延遲審查。

Q: 哪些申請人可以請求USPTO進行延遲審查?
A: USPTO對請求延遲審查的申請人地位,如是否為小微實體沒有要求。

Q: 如何請求USPTO進行延遲審查?
A: 申請人應保證申請文件完整(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申請人宣誓等必要材料),支付基本申請費、檢索費、審查費等,提交延遲審查請求。申請人不得提交不公開申請的請求,或已撤回不公開申請的請求。

Q: 請求USPTO進行延遲審查的時機?
A: 申請人可在申請時或申請後提交延遲審查請求,但如果USPTO已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或授權決定,延遲審查請求不會被批准。

Q: 請求USPTO進行延遲審查是否需要額外費用?
A: 請求延遲審查需要額外繳納140美元的處理費。

Q: 請求延遲審查可以延遲多久?
A: 延遲審查期限不超過最早優先權日起3年,對於PCT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申請為30個月。如果申請人未填寫延遲期限,或填寫時間超過最長期限,則默認請求最長期限。

Q: USPTO延遲審查的內部運作機制是怎樣的?
A: USPTO批准延遲審查請求後,仍會自申請日(最早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開申請,並按照申請人選擇的時間啟動審查。

Q: 被批准延遲審查後是否可以退出?
A: USPTO沒有規定延遲審查的退出機制。

Q: USPTO延遲審查制度最新動向如何?
A: 為減輕申請人負擔,USPTO計劃啟動延遲審查試點項目,2023年7月已完成徵求意見,尚未啟動。試點項目在現行延遲審查政策基礎上,為微實體地位的申請人提供AI輔助的機器檢索報告,以便更好地決定是否繳納審查費進行後續程序。申請需滿足延遲審查基本條件,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 使用專用表格提交請求並繳納檢索費;
  2. 申請獨立權利要求不超過3個,總權利要求不超過20個,不包含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3. 申請權利要求符合單一性要求;
  4. 如要求優先權僅可要求美國臨時申請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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