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可以,但必須符合USPTO「意圖使用」申請條件
可以。即使品牌名稱尚未最終確定或尚未實際使用,仍可透過USPTO的**「意圖使用」(Intent-to-Use, ITU)申請**提前註冊美國商標。但必須滿足以下核心條件:
- 真實使用意圖: 申請時必須有誠實的商業使用計畫,不得虛假聲明
- 提交使用證明: 核准後6個月內需提交實際使用證明(Statement of Use, SOU),否則申請失效
- 延展期限管理: 若無法及時使用,可申請延展,最多延至核准後3年
這個制度讓台灣品牌主在產品開發、市場測試階段就能提前卡位商標,避免被搶註,但也伴隨「使用證明提交期限」與「延展費用」的管理責任。接下來將完整說明ITU申請的運作機制、與傳統申請的差異,以及台灣業者最常踩錯的紅線。
為什麼USPTO允許「意圖使用」申請?
美國商標制度的核心原則是**「使用主義」(Use-Based System),意即商標權利源自實際商業使用,而非單純註冊。但USPTO也理解企業在產品上市前需要時間準備,因此在1988年《商標法修正案》中引入「意圖使用」(Intent-to-Use, ITU)申請制度**。
根據USPTO官方說明 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apply/intent-use-application,ITU申請允許申請人在尚未實際使用商標前提出註冊申請,但必須在核准後的指定期限內提交使用證明,證明商標已投入商業使用。這個制度的設計目的包括:
- 保護商業投資: 企業在產品開發、包裝設計、市場測試階段就能鎖定商標
- 避免搶註風險: 提前申請可防止競爭對手或投機者搶先註冊
- 符合商業現實: 新創品牌、跨境電商賣家往往需要數月準備才能正式上市
但USPTO也嚴格要求申請人必須有真實的使用意圖,若被查證為虛假聲明,將面臨申請駁回、已註冊商標撤銷,甚至法律訴訟。
圖2: 使用基礎 vs 意圖使用申請流程比較圖

意圖使用(ITU)申請的完整流程與關鍵時程
步驟1: 提交申請(Application Filing)
申請人透過USPTO的TEAS系統 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apply/filing-online 提交申請時,需選擇申請基礎(Filing Basis)為「1(b) Intent-to-Use」,並聲明:
- 申請人有誠實的意圖在商業中使用該商標
- 商標將用於指定的商品/服務類別
- 申請人了解需在核准後提交使用證明
此階段不需要提供Specimen(使用證明材料),僅需繳納基本申請費(TEAS Plus: US$250/類別,TEAS Standard: US$350/類別)。
步驟2: USPTO審查(Examination)
USPTO審查員將檢視商標的識別性、混淆可能性、描述性等標準,流程與使用基礎申請相同。若審查通過,商標將進入公告期(Publication for Opposition),任何第三方可在30天內提出異議。
步驟3: 核准公告(Notice of Allowance, NOA)
若公告期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USPTO將發出核准公告(NOA),這代表商標「暫時核准」,但尚未正式註冊。此時申請人必須在6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明,否則申請失效。
步驟4: 提交使用證明(Statement of Use, SOU)
申請人需透過TEAS提交使用證明聲明(Statement of Use),包括:
- Specimen: 證明商標實際用於商業的證據材料(產品照片、包裝、網站截圖等)
- 首次使用日期: 商標在美國境內首次商業使用的日期
- 使用聲明: 確認商標已用於申請時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務類別
- SOU費用: 每類別US$100
依據TMEP §1109 https://tmep.uspto.gov/RDMS/TMEP/current#/current/d1e2.html,若無法在6個月內提交,可申請延展(Extension of Time to File),每次延展6個月,最多可延展5次(共36個月),每次延展費用為US$125/類別。
⚠️ 重要提醒: 延展申請必須在當前期限屆滿前提出,逾期將導致申請失效且無法恢復。
步驟5: 核准註冊(Registration)
USPTO審核使用證明後,若符合要求,將核發註冊證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商標正式取得聯邦保護,可使用®標示。
ITU申請 vs 使用基礎申請:台灣業者該選哪種?
| 比較項目 | 使用基礎(1a) | 意圖使用(1b) |
|---|---|---|
| 適用情境 | 商標已實際使用於美國市場 | 商標尚未使用,但計畫未來使用 |
| 申請時需提交Specimen | ✅ 是 | ❌ 否(核准後才提交) |
| 申請費用 | US$250-350/類別 | US$250-350/類別 + US$100 SOU費用 |
| 註冊時程 | 8-12個月 | 12-18個月 + 使用證明準備期 |
| 延展機制 | 無 | 最多延展至核准後3年 |
| 風險 | 需已有實際使用證據 | 需在期限內提交使用證明,否則失效 |
選擇建議
若您的品牌符合以下情境,建議選擇意圖使用(ITU)申請:
- 產品尚在開發階段: 跨境電商賣家正在設計產品包裝、準備上架
- 市場測試中: 品牌名稱已確定,但尚未正式在美國銷售
- 提前卡位: 擔心競爭對手搶註,希望提前鎖定商標
- 多類別申請: 部分類別已使用,部分類別計畫未來使用(可混合申請基礎)
若您已在美國實際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且有明確的使用證明材料(如Amazon銷售記錄、官網截圖),則應選擇使用基礎(1a)申請,避免額外的SOU費用與延展管理負擔。
更多申請基礎選擇的詳細判斷標準,可參考「美國商標註冊流程、角色與法律責任全說明:外國人一定要知道的事」https://greenoo.tw/us-trademark-registration-process-roles-legal-responsibilities-foreign-applicants-2026/。
圖3: ITU申請使用證明提交時程管理檢核表

台灣業者最常踩錯的4個紅線
誤區1: 虛假聲明「意圖使用」以佔位
❌ 常見錯誤: 申請時根本沒有真實使用計畫,只是想「先註冊再說」
正確做法: 申請時必須有誠實的商業使用意圖,若被USPTO或競爭對手查證為虛假聲明,將導致申請駁回、已註冊商標撤銷,甚至面臨《Lanham Act》§1120的民事訴訟風險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11-title15/html/USCODE-2011-title15-chap22-subchapIII-sec1120.htm。
誤區2: 誤以為核准公告(NOA)就是註冊成功
❌ 常見錯誤: 收到NOA後以為已取得商標權,開始使用®標示
正確做法: NOA僅代表「暫時核准」,必須在期限內提交使用證明並獲最終核准後,才能使用®標示。在此之前僅能使用TM標示。
誤區3: 忽略延展期限管理
❌ 常見錯誤: 未在6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明,也忘記申請延展,導致申請失效
正確做法: 在收到NOA後立即建立時程管理系統(如Google日曆提醒、專業商標管理軟件),確保在期限屆滿前至少30天提出延展申請。
誤區4: 使用證明材料不符合USPTO要求
❌ 常見錯誤: 提交的Specimen是設計稿、樣品照片,而非實際商業使用證據
正確做法: Specimen必須證明商標實際用於商業銷售,例如: Amazon產品頁面截圖(含商標與產品資訊)、實際銷售的產品包裝照片、官網購買頁面等。設計稿、樣品照片、產品目錄均不符合要求。
關於USPTO審查標準的詳細解析,請參閱「美國商標制度完整解析:你的商標真的註得過嗎?」https://greenoo.tw/us-trademark-registration-examination-standards-guide-2026/。
總結:ITU申請的關鍵重點
- ✅ 可以提前申請: 即使品牌名未定或尚未使用,仍可透過ITU申請提前卡位
- ✅ 真實意圖必備: 申請時必須有誠實的商業使用計畫,不得虛假聲明
- ✅ 時程管理關鍵: 核准後6個月內需提交使用證明,可延展最多3年
- ✅ 費用較高: 除申請費外,需額外支付SOU費用(US$100/類別)與可能的延展費用(US$125/類別/次)
- ✅ 使用證明嚴格: Specimen必須證明實際商業使用,設計稿或樣品不符合要求
若對美國商標ITU申請流程仍有疑問,歡迎參考綠圈圈官網 https://greenoo.tw 的專業顧問服務。
延伸閱讀:
- 台灣賣家與外貿工廠是否需要註冊美國商標?完整判斷指南 https://greenoo.tw/taiwan-seller-us-trademark-registration-decision-guide-2026/
- 美國商標註冊流程、角色與法律責任全說明:外國人一定要知道的事 https://greenoo.tw/us-trademark-registration-process-roles-legal-responsibilities-foreign-applicants-2026/
官方資源參考:
- USPTO Intent-to-Use Application 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apply/intent-use-application
- TMEP §1109 (Statement of Use) https://tmep.uspto.gov/RDMS/TMEP/current#/current/d1e2.html
- Lanham Act §1120 (False/Fraudulent Statements)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11-title15/html/USCODE-2011-title15-chap22-subchapIII-sec112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