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們收到了許多關於拿大稅務方面的諮詢, 非居民企業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在加拿大申報所得稅。根據我們加拿大會計師以及從加拿大稅局官網獲取了相關解釋,希望能夠爲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01
是否需要在加拿大申報企業所得稅?
如果作爲非居民企業的電商賣家通過亞馬遜或獨立網站(網站託管不在加拿大)、沒有使用加拿大當地銀行賬號收款,沒有通過代理/僱員在加拿大獲取訂單,單純使用Amazon或者第三方海外倉(倉庫不屬於賣家),在商品及服務稅(GST/HST)上,是被認定爲“在加拿大開展業務”;但在所得稅上一般不會被認定爲“在加拿大開展業務”,故不需要主動在加拿大申報或者繳納所得稅,也不需要提交T2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91。
如果非居民企業在加拿大開展業務或者處置加拿大應稅財產時必須申報T2所得稅申報表。
也就是說,如果非居民企業被認定爲有在加拿大開展業務(carry on business in Canada)則需要申報所得稅(T2所得稅申報和附表91),但是沒有常設機構,可以引用雙邊貿易協定,也就是中加稅務協定來豁免所得稅。
02
什麼是雙邊貿易協定?
與加拿大簽訂稅收協定國家包括了中國,香港,英國,美國,歐洲等全球很多個國家,雙邊貿易協定國際稅收按源泉扣繳,其中對於營業利潤覈算科目中規定了,也就是如果非居民在加拿大開展業務或者處置應稅財產,需要在加拿大申報所得稅,但是以構成常設機構爲前提。如果不構成常設機構,則來源加拿大的所得稅無需在加拿大扣繳。
而中加協定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包括場所型常設機構認定、工程型常設機構認定、勞務型常設機構認定、代理型常設機構認定。
(引用中加稅收協定)
03
加拿大稅局對於商品及服務稅(GST/HST)目的“在加拿大開展業務”如何認定的?
加拿大稅局在確定非居民在特定情況下出於商品及服務稅(GST/HST)目的在加拿大開展業務時,將綜合考慮的如下因素:
非居民的代理人或僱員在加拿大;
交貨地點在加拿大;
付款地點在加拿大;
在加拿大進行購買或獲取資產;
在加拿大發布商品廣告;
資產所在地或貨物庫存在加拿大;
簽訂商業合同的地點在加拿大;
在加拿大有銀行賬戶;
網站顯示非居民姓名和業務的地點在加拿大;
在加拿大有分支機構或辦公室;
在加拿大提供服務、製造或生產。
一般來說,非居民必須在加拿大有重要業務,才能被視爲在加拿大開展業務。作爲非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境外開展業務的一部分,在加拿大開展的孤立交易可能不會被視爲在加拿大開展業務,因爲上述因素通常不會得到充分滿足。
非居民企業從事跨境電商,如果僅在加拿大交貨或者投放營銷廣告,一般不被認定爲在加拿大開展業務。
04
加拿大稅局對於所得稅目的“在加拿大開展業務”如何認定的?
根據加拿大《所得稅法》第253條規定:在納稅年度,非居民在“加拿大開展業務”適用於以下三方面:
(a) 在加拿大生產、種植、開採、創造、製造、改進、包裝、保存或建造全部或部分商品;
(b) 無論合同或交易是在加拿大境內或境外完成,通過代理人或僱傭人在加拿大宣傳營銷獲得訂單或出售物品。
(c) 處置加拿大資源及不動產。
一般如果非居民企業在加拿大有僱員,在加拿大租了倉庫,自己的網站域名託管在加拿大或者籤合同地點在加拿大會被認稅局認定爲在加拿大開展業務,需要在加拿大申報並繳納加拿大營業利潤的所得稅,但是如果僅使用Amazon的加拿大FBA倉這種被認定在加拿大開展業務的界定比較含糊,被稅局認定在加拿大開展業務風險較低。除非我們有收到加拿大稅局CRA的信件說要申報所得稅,我們可以提交T2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91,通過中加協定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