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圈圈說跨境】-美國家用產品的包裝及標籤要求

一、背景:

根據美國《聯邦危險物質法》(Federal Hazardous Act – FHSA),為了幫助消費者安全使用和存儲危險家用產品,相關產品需要貼上預防性標籤,並告知消費者若發生事故時的急救措施等信息。該法案中消費者安全委員會(CPSC)明確規定,缺失此類預防性標籤的產品禁止在美國市場銷售。

二、商品範圍:

FHSA涵蓋在可合理預見的購買、儲存或使用過程中,可能被帶入人類居所或其周邊的產品。車庫、棚屋、車棚等附屬於住所的建築物也包括在內。產品是否必須貼標籤取決於產品屬性以及消費者接觸產品潛在危害的可能性,需要貼標的產品一般同時包含以下特征:

  1. 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刺激性、強致敏性或者具有通過分解、加熱等方式產生壓力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危險的特性。
  2. 在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期間和場景(包括可預見的兒童攝入場景)存在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重大疾病的潛在危害。 危險家用產品涉及範圍較廣,商家應參考16 CFR Part 1500 的描述進行確認。商家也可以根據以下信息作初步的確認:
  3. 有毒性。吸入、吞食或者經皮膚吸收可對人體造成傷害或疾病的,為有毒產品。例如,可能會導致癌癥、生殖缺陷或神經毒性等長期慢性影響的產品。
  4. 腐蝕性。例如,通過化學作用可以破壞皮膚、眼睛等活性組織的產品。
  5. 刺激性。例如,產品不具備腐蝕性,但會對其接觸的身體部位造成一定實質性的傷害。
  6. 強致敏性。16 CFR Part 1500.13列出了CPSC歸類為強致敏劑的產品。這些產品一般在人體第一次接觸時不會有過敏反應,在人體第二次接觸時過敏反應才會明顯。
  7. 易燃性。產品的易燃性取決於測試結果,16 CFR Part 1500.3(c)(6)定義了“極易燃”、“易燃”和“可燃”。例如,可燃液體的
  • 閃燃點(Flash Point)等於或低於20°F,則為極度易燃;
  • 閃燃點(Flash Point)高於20°F且低於100°F,則為易燃;
  • 閃燃點(Flash Point)等於或高於100°F至150°F(含150°F),則為可燃。
  1. 通過分解、加熱或者其他方式產生壓力。主要包括氣霧劑、含有爆炸性粉末的煙花和某些泳池用品。

三、包裝及標籤要求:

危險家用產品直接包裝上的標籤,以及任何可能遮蓋包裝上標籤的外包裝或容器,必須用英文標注以下信息:

  1. 製造商、包裝商、分銷商或者賣家的名稱和營業地址;
  2. 每種危險成分的通用名稱或化學名稱;
  3. 腐蝕性 、極易燃、劇毒性產品的信號詞“Danger”;
  4. 所有其他危險產品的信號詞“Caution”或者“Warning”;
  5. 對產品存在的主要危險的危險聲明,根據具體危險進行標識,例如“Flammable”,“Harmful if Swallowed”, “Causes Burns”, “Vapor Harmful”等;
  6. 告知用戶必須做什麽或必須避免哪些行為來避免危險的預防性說明;
  7. 在適當的情況下,當產品造成人身傷害時應進行急救處理的說明;
  8. 劇毒性產品除了信號詞 “Danger”外,還需要添加信號詞“Poison”;
  9. 如果產品對搬運和存儲有特殊要求,還應向消費者提供相關的說明;
  10. 聲明“Keep out of the reach of children”。如果植物等危險產品沒有包裝,則必須有包含所需預防信息的吊牌。該信息還必須印在產品隨附且包含使用說明的文件中。 同時,有關危險產品的安全信息必須位於標簽的顯著位置,並采取顯眼易讀的字體,通過排版、布局或顏色的布置與標籤的其他印刷信息形成鮮明對比。16 CFR 1500.121包含用於確保法規要求的信息出現在標籤顯著位置的指南,例如,信號詞和危險聲明必須出現在產品直接容器的表面,標籤的其他信息可以根據法規要求出現在包裝上的其他地方。16 CFR 1500.121還包含其他示例,如字體大小和樣式、顏色對比、未包裝的產品和隨附文件等特殊規則。16 CFR 1500.122-134 還涵蓋了標簽里其他信息的要求,例如如何對具有多種危害屬性的產品進行信息標識,在某些腐蝕性產品上使用信號詞“Poison”,自加壓容器和極易燃接觸粘合劑的標籤示例等。16 CFR 1500.14對乙二醇、二甘醇、苯、甲苯、二甲苯、石油餾分、松節油、甲醇、木炭、煙花裝置和存在慢性毒性風險的藝術材料有特殊標籤要求,請務必參閱了解。

四、CPSC禁止的產品:

如果CPSC明確某類產品危險極強,同時FHSA法案要求的警示標籤無法起到作用,則FHSA法案允許CPSC禁止該危險產品。CPSC已禁止以下產品:

  1. 用於住宅內磚石墻壁和地板的極易燃防水劑
  2. 四氯化碳及含有四氯化碳的混合物
  3. 以下煙花裝置:
  • 通過裝填2粒以上煙火材料產生聽覺效果的空中煙花裝置;
  • 通過裝填50毫克(772粒)以上煙火材料產生聲音效果的鞭炮;
  • 不符合16 CFR 1507一般性能要求的其他煙花裝置。用於生產被禁止煙花的套件和組件也包括在禁令中;不包括害蟲防治設備
  1. 含有10%或以上重量的氫氧化鈉或氫氧化鉀且未采用兒童安全包裝的液體排水溝清潔劑。有關兒童安全包裝要求,請參閱16 CFR 1700
  2. 含有可溶性氰化物鹽的產品
  3. 含有石棉的通用服裝
  4. 含有氯乙烯單體作為成分或者推進劑的自壓產品
  5. 使用寬度超過1.75英寸的炮彈的可重新裝填管式空中炮彈煙花裝置。請參閱16 CFR 1500.17了解每項特定禁令的詳細信息和例外情況

此外,根據《消費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 CPSA),CPSC已禁止以下產品:

  1. 某些極易燃的接觸式粘合劑。請參閱16 CFR 1302
  2. 鉛含量超過0.009%的油漆和其他表面塗層,以及塗有此類油漆的家具、玩具和其他供兒童使用的物品。請參閱16 CFR 1303
  3. 消費者使用的修補化合物以及壁爐中使用的人造灰燼和余燼,含有可吸入的遊離形式石棉。請參閱16 CFR 1304-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