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CN 是什麼?為何台灣業者需要了解?
ECCN(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出口管制分類編號)是用於識別產品是否受出口管制的關鍵編碼系統。根據歐盟雙用途物項法規 Regulation (EU) 2021/821(網址: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1/821/oj),若台灣業者出口至歐盟的產品被歸類為「雙用途物項」(Dual-Use Items,即民用與軍事皆可使用的技術或物品),必須取得出口許可證,否則將面臨貨物扣押、高額罰款甚至刑事責任。
ECCN 編號共 5 碼,格式為「X-Y-Z-WW」,分別代表產品類別、次類別、技術限制與控制原因。實務上,電子元件、加密技術、精密機械、化學品、軟體等產品最常涉及 ECCN 管制,台灣業者若未事前確認分類,可能導致出貨延誤或法律風險。
歐盟雙用途物項管制背景與法規架構
歐盟自 2021 年起實施新版雙用途物項法規 Regulation (EU) 2021/821,取代舊版 Regulation (EC) No 428/2009,強化對新興技術(如人工智慧、量子運算、網路安全工具)的管制。此法規涵蓋所有可能用於軍事用途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開發的產品、軟體與技術。
台灣業者常見的管制物項包括:
- 電子元件:高速處理器、FPGA、特定感測器
- 加密技術:超過 56 位元的加密軟體或硬體
- 精密機械:數控工具機、雷射設備
- 化學品:特定前驅物或催化劑
- 軟體與技術資料:含管制技術的設計檔案或原始碼
若尚未建立對全球授權代理人制度的整體理解,建議先從完整總覽入手,有助於後續判斷不同國家法規與執行差異。
👉 延伸閱讀:全球授權代理人完整指南|台灣業者出口必讀(2026 最新)
(文章網址:https://greenoo.tw/global-authorized-representative/)
ECCN 分類判定完整流程
步驟一:確認產品技術規格
首先,整理產品的完整技術規格,包括:
- 技術參數(處理速度、精度、加密位元數)
- 功能用途(民用/軍用可能性)
- 軟體版本與加密演算法
- 材料成分與化學特性
步驟二:查詢歐盟管制清單
參考歐盟雙用途物項管制清單(網址: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1/821/oj 附件一),該清單分為 10 大類:
- 類別 0:核子材料、設施與設備
- 類別 1:特殊材料與相關設備
- 類別 2:材料處理
- 類別 3:電子
- 類別 4:電腦
- 類別 5(第 1 部分):電信
- 類別 5(第 2 部分):資訊安全
- 類別 6:感測器與雷射
- 類別 7:導航與航空電子
- 類別 8:海事
- 類別 9:航太與推進
圖 2:ECCN 分類判定流程圖

步驟三:比對 ECCN 編號規則
ECCN 編號格式解析:
- 第 1 碼(X):產品類別(0-9,對應管制清單)
- 第 2 碼(Y):產品群組(A-E,如 A=系統設備、D=軟體)
- 第 3 碼(Z):技術限制程度(0-9,數字越大限制越嚴格)
- 第 4-5 碼(WW):控制原因(如 NS=國家安全、MT=飛彈技術)
範例:ECCN 5A002 表示「電信類別(5)」的「系統設備(A)」,受「國家安全(NS)」管制。
步驟四:判斷是否需要出口許可證
根據歐盟法規,若產品被歸類為雙用途物項,必須向出口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歐盟各成員國皆設有出口管制主管機關(如德國的 BAFA、荷蘭的 RVO),台灣業者需透過歐盟進口商或授權代理人協助申請。
例外情況:某些低風險交易可適用「一般出口授權」(General Export Authorization),無需個案申請。
步驟五:保留分類依據文件
依據法規要求,業者須保留 ECCN 分類依據文件至少 3 年,包括:
- 技術規格書
- 分類判定報告
- 主管機關回覆函(若有諮詢)
- 許可證副本(若需申請)
台灣業者常見的 3 個 ECCN 誤區
誤區一:「我的產品是民用,不需要管制」
❌ 錯誤觀念:即使產品設計用途為民用,只要技術規格符合管制清單標準,仍可能被歸類為雙用途物項。
✅ 正確做法:以技術參數為判斷依據,而非產品用途聲明。例如,一般商用加密軟體若加密強度超過 56 位元,仍受管制。
誤區二:「ECCN 是美國制度,歐盟不適用」
❌ 錯誤觀念:ECCN 概念源自美國,但歐盟亦有類似的雙用途物項分類系統,且兩者管制清單部分重疊但不完全相同。
✅ 正確做法:出口至歐盟須同時確認歐盟法規,不可僅依美國 ECCN 判定。
誤區三:「透過第三國轉運可規避管制」
❌ 錯誤觀念:刻意透過第三國轉運以規避出口管制,屬於違法行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 正確做法:如實申報最終目的地與用途,取得合法許可證。
圖 3:ECCN 分類自我檢核表

ECCN 與歐盟授權代理人的關聯
對於需要申請出口許可證的雙用途物項,台灣業者通常需透過歐盟當地的進口商或授權代理人協助辦理,因為許可證申請須由歐盟境內實體提出。此時,授權代理人不僅處理產品合規事宜,亦可協助與各成員國出口管制主管機關溝通。
若進一步關心歐盟授權代理人的指定流程與法規要求,可參考以下說明頁面,以釐清實務上的判斷重點。
👉 延伸閱讀:歐盟授權代理人完整指南|MDR/IVDR 法規要求與指定流程(2026)
(文章網址:https://greenoo.tw/global-authorized-representative-eu-authorized-representative-guide/)
總結
- ECCN 分類決定產品是否受歐盟雙用途物項管制,影響出口許可證申請
- 台灣業者須依技術規格判定,而非產品用途聲明
- 歐盟法規與美國制度不同,須個別確認
- 保留分類依據文件至少 3 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複雜案例建議諮詢專業顧問或透過授權代理人協助
若對歐盟 ECCN 出口管制制度仍有疑問,歡迎參考綠圈圈官網(網址:https://greenoo.tw)的專業顧問服務。
參考資料
本文內容基於以下官方資料撰寫(截至 2026 年 1 月):
-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Regulation (EU) 2021/821 setting up a Union regime for the control of exports, brokering, technical assistance, transit and transfer of dual-use items.”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網址: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1/821/oj
- European Commission. “Dual-use trade controls.” Trade Policy, 網址:https://policy.trade.ec.europa.eu/help-exporters-and-importers/exporting-dual-use-items_en
-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 BIS.gov, 網址: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regulations/commerce-control-list-ccl
註:各國法規可能更新,建議查閱最新官方文件或諮詢專業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