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圈圈說跨境】-美國兒童玩具標籤合規解讀

1、兒童玩具適用年齡

根據玩具相關法規要求,所有玩具商品都應該在本體或零售包裝上貼有年齡信息標籤,以表明預期適用的最低年齡。
參考表述如下:
Ages:3-12 years old
Ages:0-3 months
Ages:3+ years
Ages:3+

註明:
– 實物包裝上的適用年齡信息必須與檢測報告中列出的年齡分級保持一致;
– 商品詳情頁面提及的信息必須與玩具實際的安全標籤、使用說明和適用年齡等信息完全一致,不能含有任何矛盾或引導性的內容。

2、美國玩具6種窒息危險警示語

根據美國相關法案的要求,以下是針對六種窒息危險的玩具的警示標籤的展示方式:

  • 警告說明必須使用英語,並以“圖標+文字”的形式共同展示,如下所示的法規固定文本和圖示示例。
  • 警告說明應集中在一個正方形或長方形區域內,可以有邊框或無邊框,但必須至少出現在兩行上。
  • 警告說明的顏色必須與打印警告說明的背景顏色形成對比,必須清晰可見且永久標記。
  • 警告說明的文字大小應根據產品包裝的主顯示面板的面積來確定。

(1)適用於3至6歲且含小部件
根據法規要求,對於供應給3歲以上但6歲以下兒童使用的任何玩具或遊戲物品,如果其中包含小部件,必須在包裝上明確展示以下警告聲明:

(2)乳膠氣球
根據法規要求,任何乳膠氣球或包含乳膠氣球的玩具或遊戲裝備應在包裝上展示以下警示聲明:

(3)適用於3歲以上的小球
根據法規要求,任何供3歲或以上兒童使用的小球,應在包裝上展示以下警示性聲明:

(4)適用於3至8歲且含有小球
根據法規要求,針對供3歲以上但8歲以下兒童使用的任何含有小球的玩具或遊戲裝備,必須在包裝上清晰展示以下警示性聲明:

(5)適用於3歲以上的彈珠
根據法規要求,任何供3歲或以上兒童使用的彈珠應在包裝上展示以下警示性聲明:

(6)適用於3至8歲且含有彈珠
根據法規要求,任何供三歲或以上兒童使用的球形或類球形玩具應在包裝上展示以下警示性聲明:

3、美國仿真槍警示標籤

根據美國相關法律要求,售賣至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和/或明尼蘇達州的仿真槍,需要加貼相應的警示內容。

1)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律要求的警示內容,如下:
WARNING

  1. The product may be mistaken for a firearm by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or others.
  2. Altering the coloration or markings required by state or federal law or regulations so as to make the product look more like a firearm is dangerous, and may be a crime.
  3. Brandishing or displaying the product in public may cause confusion and may be a crime.

2)美國明尼蘇達州法律要求的警示內容,如下:
WARNING

  1. Whoever uses or brandishes a replica firearm or a BB gun while knowingly on school property is guilty of a gross misdemeanor (with prescribed exceptions).
  2. Whoever possesses, stores, or keeps a replica firearm or a BB gun while knowingly on school property is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with prescribed exceptions).
  3. Whoever displays, exhibits, brandishes, or otherwise employs a replica firearm or a BB gun in a threatening manner,may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for not more than one year and one day or to payment of a fine of not more than $3,000, or both.

上述警示內容的格式要求如下:

  • 為確保買家能夠清晰看到,警告標簽必須粘貼在仿真槍的包裝或盒子上;
  • 警告標籤上的”WARNING”字樣必須使用大寫字母,並且尺寸至少為0.5英寸(一半英寸)。它應該居中放置在實際警告內容的上方。實際警告內容的字體大小至少為3/32英寸(三分之一十六英寸);
  • 為形成強烈的對比效果,警告標簽必須使用墨水印刷,並與背景色形成鮮明的對比。

4、美國兒童產品溯源標籤

美國兒童產品溯源標籤是為供應給12歲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而設立的。這些產品必須有明顯的永久標記,通常稱為”溯源標籤”。這些標籤需要放置在產品本身和包裝上,並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a. 製造商名稱(或自有品牌名稱)。例如:Manufacturer:XXXXXX。
b. 生產地點。例如:Location of production:XXXXXX。
c. 生產日期。例如:Date of production:XXXXXX。
d. 生產批次號(或其他與製造流程相關的詳細信息)。例如:Batch Code:XXXXXX。
e. 任何其他有助於確定產品具體來源的信息。
注意:

  • 生產地點必須真實、有效,並提供詳細地址,以便能夠聯系到製造商。例如,門牌號(如適用)、街道號、鄉鎮/街道、縣/區、市/區、省/直轄市。
  • 產品上的標籤必須是永久性的,能夠在兒童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內保持完整。另外,對於包裝上的標籤,如果包裝為一次性包裝,則標籤只需具有足夠的耐久性,在到達消費者手中之前保持完好,因此可以使用粘貼標籤。
  • 在大多數情況下,標籤需要放置在產品包裝上和產品本身上。即使產品太小無法直接標記,仍然必須在產品的包裝上進行標記。

5、水上玩具警告標籤

根據法規要求,水上玩具本體及包裝應附有以下安全警告標籤:

注意:
(1)信號詞(WARNING)應全部采用大寫無襯線字母,高度不少於1⁄8英寸(3.2毫米),並應居中或左對齊;警示符號(三角形里面一個嘆號)位於信號詞前,三角形的高度不能低於信號詞的高度;描述危險的文本(例如”This is…”)應以無襯線字體顯示,左對齊或居中對齊,大寫字母不得小於1⁄16英寸(1.6毫米)。在可能的情況下,此類文本應從信號詞下一行開始,每種提示應新開一行。
(2)標籤應該明顯、清晰可讀,與背景形成鮮明對比,牢固地粘貼在產品上,字跡不易磨損。
(3)任何廣告文案或圖片不得聲明或暗示兒童,可以在沒有成人看管的情況下安全地使用這類玩具。

6、兒童磁性/電學實驗套裝警告標籤

注意:

  • 信號詞(WARNING)應全部采用大寫無襯線字母,高度不少於1⁄8英寸(3.2毫米),並應居中或左對齊;警示符號(三角形里面一個嘆號)位於信號詞前,三角形的高度不能低於信號詞的高度;描述危險的文本(例如:“Not suitable……),應以無襯線字體顯示,左對齊或居中對齊,大寫字母不得小於1⁄16英寸(1.6毫米),在可能的情況下,此類文本應從信號詞下一行開始,每種提示應新開一行。
  • 標籤應該醒目、清晰可讀,與背景形成對比,牢固地粘貼在產品上,字跡不會輕易磨損。

7、美國電池驅動騎乘玩具標籤

如果您銷售的玩具是電池驅動的騎乘玩具,玩具本體上應有以下安全警告標籤:

注意:

  • (b)項警告應放在任何用戶可更換的保險絲或電路保護裝置的位置,製造商需要在指定位置提供關於可更換適配零件型號等信息的說明。
  • 對於電池驅動的騎乘玩具,產品包裝或銷售說明書應包含製造商建議的玩具使用年齡或重量限制。
  • 信號詞(WARNING)應全部采用大寫無襯線字母,高度不少於1⁄8英寸(3.2毫米),並應居中或左對齊;警示符號(三角形里面一個嘆號)位於信號詞前,三角形的高度不能低於信號詞的高度;描述危險的文本(例如:“Not suitable……),應以無襯線字體顯示,左對齊或居中對齊,大寫字母不得小於1⁄16英寸(1.6毫米),在可能的情況下,此類文本應從信號詞下一行開始,每種提示應新開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