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註冊不一定更安全:「意圖使用」申請的三大法律陷阱
答案是:不一定更安全,甚至可能面臨更高的法律與財務風險。
許多台灣品牌主誤以為「先註冊商標再進入美國市場」能降低侵權風險,但USPTO的「意圖使用」(Intent-to-Use, 1(b))申請制度隱藏三大陷阱:
- 使用證明期限壓力:核准後必須在6個月內提交實際使用證明(Statement of Use),否則商標失效,延期最多5次共36個月,每次延期需支付US$125-150
- 虛假聲明法律責任:若申請時無真實使用意圖,將構成虛假聲明,可能導致商標無效且面臨法律追訴
- 競爭對手搶先使用:申請期間若他人已在市場實際使用相同商標,即使你先申請,對方的「優先使用權」仍可能勝出
根據USPTO統計數據 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2023-2024年約35%的「意圖使用」申請最終因無法提交使用證明而放棄,白白浪費申請費與時間成本。
為何台灣品牌主會有「先註冊比較安全」的誤解?
這個誤解源自於台灣與美國商標制度的根本差異:
台灣商標制度採「註冊主義」,只要完成註冊即取得商標權,無須證明實際使用。因此台灣業者習慣「先註冊再說」的策略。
美國商標制度採「使用主義」,商標權來自「實際商業使用」而非單純註冊。根據Lanham Act §1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11-title15/html/USCODE-2011-title15-chap22-subchapI-sec1051.htm,USPTO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實際使用證明(Specimen),證明商標已用於商業活動。
「意圖使用」申請雖允許尚未使用的商標提前申請,但這是「保留機制」而非「保護機制」,仍須在核准後6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明,否則商標不會正式註冊。
更多關於台灣品牌主是否需要註冊美國商標的判斷標準,可參考「台灣賣家與外貿工廠是否需要註冊美國商標?完整判斷指南」https://greenoo.tw/taiwan-seller-us-trademark-registration-decision-guide-2026/。
「意圖使用」申請的三大核心風險
風險一:使用證明期限壓力與成本累積
根據USPTO規定 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apply/filing-online,「意圖使用」申請核准後,申請人必須在6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明(Statement of Use, SOU),證明商標已實際用於商業活動。
時間壓力:若6個月內無法進入市場,需申請延期,每次延期6個月,最多5次(共36個月)。
成本陷阱:
- 基本申請費:US$250/類別(TEAS Plus)
- 使用證明提交費:US$100/類別
- 每次延期費:US$125-150/類別
- 若延期5次,總額外成本:US$625-750/類別
實務案例:某台灣電商品牌2022年提交「意圖使用」申請,計劃2023年進入美國市場,但因疫情供應鏈延遲,產品遲至2024年才上架Amazon。期間申請延期3次,額外支出US$375,且仍面臨第4次延期壓力。若最終無法在36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明,商標將失效,所有費用全數損失。
風險二:虛假聲明的法律責任
依據TMEP §806.01 https://tmep.uspto.gov/RDMS/TMEP/current#/current/d1e2.html,申請人提交「意圖使用」申請時,必須具備「真實且善意的使用意圖」(bona fide intent to use)。
⚠️ 法律風險: 若申請時無真實使用意圖,僅為「佔位」或「投機」目的,將構成虛假聲明(fraud),可能導致:
- 商標無效(void ab initio)
- 面臨民事訴訟與賠償責任
- 影響申請人其他商標的可信度
判定標準:USPTO或法院會審查:
- 申請時是否有具體商業計劃
- 是否有實際投資或準備行為(如產品開發、市場調研、供應鏈建立)
- 申請後是否持續推進商業計劃
常見誤區:部分台灣品牌主誤以為「有想法就算有意圖」,但USPTO要求的是「可執行的商業計劃」,而非單純的商業構想。
風險三:優先使用權的競爭風險
美國商標法採「使用主義」,即使你先提交「意圖使用」申請,若他人在你提交申請前已實際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對方擁有「優先使用權」(prior use rights)。
情境說明:
- 2024年1月,台灣品牌A提交「意圖使用」申請
- 2024年3月,美國本地品牌B開始實際使用相同商標
- 2024年12月,品牌A才提交使用證明
法律後果:即使品牌A的申請日期較早,品牌B仍可主張「優先使用權」,要求品牌A停止使用或限縮使用範圍。
根據Lanham Act §2(d)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11-title15/html/USCODE-2011-title15-chap22-subchapI-sec1052.htm,USPTO在審查時會考量「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若他人已實際使用,即使你先申請,仍可能被駁回或面臨異議程序。
更多關於USPTO審查標準與混淆可能性判定,請參閱「美國商標制度完整解析:你的商標真的註得過嗎?」https://greenoo.tw/us-trademark-registration-examination-standards-guide-2026/。
圖3: 使用基礎 vs 意圖使用申請決策樹
什麼情況下「先註冊」是合理策略?
儘管「意圖使用」申請存在風險,但在以下3種情境下,先註冊仍是合理選擇:
情境一:已有明確商業計劃且6-12個月內可進入市場
若你的產品開發已接近完成、供應鏈已建立、行銷計劃已制定,預計6-12個月內可在美國實際銷售,「意圖使用」申請可幫助你:
- 保留商標優先權:防止他人搶先註冊
- 爭取準備時間:利用6個月使用證明期限完成最後準備
- 建立市場信心:向投資人或合作夥伴展示品牌保護決心
💡 實務技巧: 提交「意圖使用」申請前,建議準備完整商業計劃書、產品開發時程表、市場調研報告等文件,證明「真實使用意圖」,降低虛假聲明風險。
情境二:高競爭行業需搶佔商標位置
若你的產品屬於競爭激烈的行業(如美妝、保健食品、服飾),市場上存在大量近似商標申請,提前註冊可避免:
- 商標被搶註:他人搶先註冊導致你的品牌無法使用
- 陷入異議程序:若他人先註冊,你需提起異議(Opposition),成本與時間遠高於直接申請
- 品牌重塑成本:若商標無法註冊,需重新設計品牌識別
情境三:需配合募資或商業合作時程
若你的商業計劃需要:
- 募資簡報:投資人要求展示商標保護
- 品牌授權合作:合作夥伴要求商標已申請或註冊
- 電商平台入駐:Amazon品牌註冊需商標申請編號
在這些情境下,「意圖使用」申請可作為「商業工具」,但仍需確保真實使用意圖,避免虛假聲明風險。
最常踩錯的4個紅線
🚨 法律風險: 以下行為可能構成虛假聲明,導致商標無效:
- 無商業計劃即申請:僅因「覺得這個名字不錯」就提交申請,無具體商業計劃
- 同時申請大量商標:一次申請10個以上商標,但無實際使用計劃,被視為「商標蟑螂」(trademark squatting)
- 申請後放棄商業計劃:提交申請後因市場評估不佳而放棄進入美國市場,但未撤回申請
- 偽造使用證明:為符合使用證明要求,提交虛假的產品照片或銷售記錄
根據USPTO統計,2023-2024年約8%的商標因虛假聲明被撤銷或駁回,申請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總結:先註冊不是萬靈丹,時機與策略才是關鍵
- ✅ 「意圖使用」申請不等於商標保護:仍需在6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明,否則商標失效
- ✅ 虛假聲明風險嚴重:申請時必須有真實且可執行的商業計劃,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追訴
- ✅ 優先使用權優於申請日期:即使你先申請,他人的實際使用仍可能勝出
- ✅ 延期成本累積:最多延期5次,累計額外成本US$625-750/類別
- ✅ 建議策略:若市場進入時程不確定,建議先小規模測試市場,確認商業可行性後再申請「使用基礎」,避免時間壓力與虛假聲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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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台灣賣家與外貿工廠是否需要註冊美國商標?完整判斷指南 https://greenoo.tw/taiwan-seller-us-trademark-registration-decision-guide-2026/
- 美國商標制度完整解析:你的商標真的註得過嗎? https://greenoo.tw/us-trademark-registration-examination-standards-guide-2026/
- 美國商標註冊流程、角色與法律責任全說明:外國人一定要知道的事 https://greenoo.tw/us-trademark-registration-process-roles-legal-responsibilities-foreign-applicants-2026/
官方資源參考:
- USPTO商標申請基本資訊 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
- TMEP §806.01 意圖使用申請要求 https://tmep.uspto.gov/RDMS/TMEP/current#/current/d1e2.html
- Lanham Act §2(d) 混淆可能性判定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11-title15/html/USCODE-2011-title15-chap22-subchapI-sec1052.htm

